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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衢州市柯城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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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柯法规审〔2017〕3号

    8月29日收到《衢州市柯城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已经我办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收到《方案》后,根据各部门征求意见,以及所依据的等相关政策文件。对照《方案》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方案》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

    二、合法性情况

    (一)制定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之规定,柯城区人民政府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拥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资格,制定主体合法。本《方案》是否以区政府发文有待明确。如果该《方案》由区府办发文,则需在通知中加入“经区政府同意”。

    (二)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17〕27号)。

    (三)制定权限。《方案》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内容和形式:

    1.在“二、主要任务”中的“(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中的第3点“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建议删除,因根据本《方案》我区无食盐批发企业,以后也不会新增,故本部分无适用主体,无需写入。

    2.在“二、主要任务”中的“(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中的第6点中需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因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17〕27号),市级政府会储备全市食盐储备量,那么区级政府是否还需储备?请予以考虑。本点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建设,我区没有食盐批发企业,那么是否能够依据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来达到目标。

    3.在“二、主要任务”中的“(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中的第7点中建议将“区应急管理部门”改为“区应急办”。

    4.在“三、工作要求”中的“(三)完善法规政策”建议改为“(三)完善政策”,因我区没有法规制定权。

    三、后续法定程序

    由于《方案》是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方案》应由行政首长签署后公开发布,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

                       

                     柯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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